特别声明:本公司依据快件的重量(而非价值)收取基本运费,赔偿标准是按照是否保价原 则为基础。依公平原则,本公司对单票快件的保价价值限定为3万元人民币。否则,寄件 人需拆分至单票3万元以下分别寄件,并进行保价;如因所寄递的快件性质无法拆分,请 寄件人采取其他运输方式以保障安全。

1.快递详单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自寄件人将快件交付给快递服务组织揽件人员并 签字或盖章后成立。

2.本协议项下快递服务组织是指取得圆硕承诺达等商标使用权,并具备圆硕承诺达网络经 营权的快递营业机构。

3.快递服务组织依法收寄快件,对信件以外的快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场验视,对禁寄 物品和拒绝验视的物品不予收寄。向寄件人提供自寄件之日起,一年的查询服务。

4.寄件人要准确填写寄件信息,不得交寄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的危 险品、麻醉药品、生化制品、现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不得隐瞒交寄快件 的内件状况,配合快递服务组织验视快件。需要的情况下寄件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出示相关 部门的安全证明和有效证件。如快件内物品属于禁寄物品,快递服务组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处理。寄件人匿报、隐蔽交寄禁寄和航空限寄物品导致快件服务组织或第三人人身 或财产伤害的,寄件人应当向快件服务组织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5.快件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造成快件短少、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寄件人 违规交寄或填单有误,造成快件延误、无法送达、无法退还,或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 毁损、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快件服务组织有偿代为封装的,承担因封装不善造成的 延误、毁损、灭失的责任。

(1) 不得寄递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2) 不得寄递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3) 寄件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快递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寄递及限制寄递的各项规定。上述规定如有更新,按最新规定执行。

6.如地址不正确、联系方式错误、收件人拒收等原因而造成无法派送的快件,若寄件人要 求退回的,双程费用均由寄件人承担。

7.为保证快件安全送达,寄件人办理寄件时须如实申报快件内容和价值,并准确、清楚的 填写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资料。

8.寄件人可以与快递服务组织约定送达时间,没有约定的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GB/T27917的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将快件送达收件人地址,经收件人或收件人(寄件人) 允许的代收人签字,视为送达。若无收件人姓名,仅有收货单位地址,则由单位收件人员签 字,或盖单位收发章,视为送达。

9.赔偿标准: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贵重物品建议选择保价,保价费最低为1元。

(1)未保价的快件,丢失、毁坏、短少,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另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办理;

(2) 文件按100元/票赔偿,如核销单、提单等重要文件按(3)、(4)规定保价付费和 赔偿;

(3)寄件人确认交寄的快件单票价值不超过三万元人民币。价值在1000元(含)以内, 保价费为1元;价值1000元至2000元(含),保价费为2元;价值在2000元至1万元 (含),保价费为保价金额的3‰;价值在1万元至3万元(含),保价费为保价金额的 5‰。如快件丢失、损毁、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金额;

(4)寄件人应选择足额保价方式,防范保价快件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① 寄件人未足 额投保,按货物实际损失比例(声明价值/实际价值*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

② 寄件人超额投保,按货物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10.本协议所称快件的“价值”,是指快件本身物理性质所具备的的价;所谓“损失”, 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

11.免责事由从法律、法规规定。未尽事宜可由协议双方另行商定,在本详情单正面“备 注”栏内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