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是“申通快递”品牌及有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提供快递服务的单位已获得“申通快递” 品牌和商标的使用许可,与寄件人间建立“申通快递”快递服务法律关系。 依《合同法》、《邮政法》等法律法规,寄件人和快递服务单位特约定如下条款:

1.寄件人权利和义务: 自愿选择交寄快件是否保价、自主选择快件的价值、获得与自主选择所对应的赔偿;享有快递服务单位安 全、及时的服务;确保快件不属于国家禁寄、限寄范围,并进行妥善包装;诚实告知快件的状况;并出示 有效证件;经快递服务单位同意选择服务费支付方式。

2.快递服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收寄快件,并根据约定提供安全、及时的快递服务;查验寄件人的身份证明;对快件当场验视;对禁 寄及拒绝验视的快件不予收寄;向寄件人提供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的查询服务。

3.保价条款: 寄件人可根据快件的重要性、易损性或贵重与否等,自主选择保价或不保价快递服务品种。 寄件人特别声明:保价快件的实际价值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 选择保价服务品种的,保价费按所保价额的2‰计收。若快件毁损灭失的,由快递服务单位在约定保价价 值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若赔偿不足保价价值的,可按比例退还保价费。超过寄件人声明价值的双方应另行 签订书面合同。

4.非保价条款: 寄件人确认该快件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内,快递服务单位在该价值内按实际价值赔偿。

5.寄件声明: 寄件人选择、确认、声明、保价的快件价值不仅指快件的本身价值,且包括并不限于快件存在或可能存在 的任何直、间接利益或特殊商业利益等。有赔偿的快件,快递服务单位应免除或退还该快件的服务费。

6.送达方式和依据: 送达时间和方式依“申通快递”官网(www.sto.cn)公示的服务标准执行。收件人接受快件或签收的,则 快递服务单位已完成交付义务,若有异议的应即时提出并在签收单上予以表明。

7.服务费: 寄件人选择服务费由收件人支付的,为寄、收件人间的约定。收件人支付服务费后,在寄件人与快递服务 单位约定的范围内享受与寄件人同等的权利;若收件人拒绝付费的,则由快递服务单位将快件退回寄件人, 寄件人应承担寄、退服务费。

8.本合同自寄件人在订单平台上填写名址或快件实际交付时生效

(1)报价条款以收取保价费用时生效。

(2)由收件人支付服务费的不适用保价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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